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
一、民间借贷是什么
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、公民与法人之间、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。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,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,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。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的有关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。
二、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的有关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。
三、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
首先,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(有息借款)也可以是无偿(无息借款)的,是否有偿(有息)由借贷双方约北京要账公司定。因此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。
其次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视为不支付利息”,民间借贷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,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;否则,一律视为无息借款,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。
再者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北京催债十一条第二款规定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以及《若干意见》规定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,民间借贷不得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(包含利率本数),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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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,自2021年1月1日《民法典》生效后,更改为:[1] 《民法典》第六百八十条
江华瑶族自治县位于湖南省正南边陲、湘桂粤三省(区)结合部,地处东经111°25’至112°09′,北纬24°10’至25°10’之间。东北接蓝山县;东南邻广东省连州市、连南瑶族自治县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;西南界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、富川瑶族自治县、钟山县;西抵江永县,北枕道县、宁远县。境内山、丘、岗、平地貌类型齐全,以山地为主,占69.1%,平地占7.2%,地势由东向西倾斜,境内有3座海拔1500米以上的大山,南连广西的萌渚岭山系的姑婆山马塘顶,海拔1787.3米,东接广东的大龙山,海拔1577米,横卧东北面的九嶷山系的黄龙山,海拔1823.9米,三峰呈三足鼎立之势。众多支脉纵横交错贯穿全县,由南向北延伸的姑婆山、八仙界、勾挂岭、天子岭一线群山脉脊,天然地将境内分为东西两部分(俗称岭东、岭西),岭东属大山区,岭西地势低平,岗丘大部分在海拔400米以下。